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招用退伍军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19-11-22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我司招用退伍退人24人,按标准可享受9000元每人增值税优惠,(即216000元),想问下附加税的缴交计税依据是按减免后的增值税还是减免前的增值税计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