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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EPC项目开票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EPC项目开票

写信人: 何**

咨询时间: 2019-11-27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我司与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中标某EPC项目,业主方要求建筑服务与设计服务的发票均由我司开具,款项均支付至我司账户,而我司认为设计院同为合同乙方,且合同约定设计服务由设计院提供,应由设计院向业主方开具设计服务发票,并自行收款,请问哪种做法符合规定?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票应由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开具给服务的接受方。根据您的叙述,如设计服务由设计院提供,则应由设计院开具设计服务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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