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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司法人或股东以备用金的形式将款项从公司帐户转到个人银行卡,长期未还请问有个税涉税风险吗?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个税

写信人: 苏**

咨询时间: 2019-11-20

回复时间: 2019-11-29

发布时间: 2019-11-29

留言内容:

公司法人或股东以备用金的形式将款项从公司帐户转到个人银行卡,长期未还请问有个税涉税风险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转出款项是公司分配给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分红,需要由公司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税款。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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