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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高度关注!变更法人代表为什么发票数量要下降到5份,有这规定吗?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变更法人代表为什么发票数量要下降到5份,有这规定吗?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19-11-20

回复时间: 2019-11-29

发布时间: 2019-11-29

留言内容:

我公司成立有8年多了,正常纳税,因企业经营需要变更法人代表,工商已经做好变更了,到税务局网上做变更时,说要让先降发票数量才能做变更,其他区都没这规定,为什么晋安有这规定,如果发票数量降为5份,会对我们企业造成影响,我们企业又没有存在违规事项,请问有想关规定说变更法人就要降发票数量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存在以下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针对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建议您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8〕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税务机关针对当期依申请调整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并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给纳税人或办税服务厅。

……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

①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②最近12个月内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③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或开具发票最大金额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④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并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③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④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⑤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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