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中地下不计容可售车位是否分摊土地出让金
写信人: 梁**
咨询时间: 2019-11-19
回复时间: 2019-11-29
发布时间: 2019-11-29
留言内容:
之前在土地增值税的咨询看到下面的说法: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同样适用? 2、土地出让金中如何判断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缴纳与否?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该项政策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另外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您可以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