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问题
写信人: 苏**
咨询时间: 2019-11-05
回复时间: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1-12
留言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销售木板、装饰服务等,现在有一单销售木板兼装修的订单,金额300万元,可以区分材料和施工费。我们开票是要开建筑服务*装饰服务300万税率9%,还是要开木板190万税率13%+建筑服务*装饰服务110万税率3%(装饰服务无进项发票,选择简易征收)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销售木板并以其为原料提供装修服务,应当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销售木板与装修服务间无直接联系,应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装饰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根据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