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所已缴交的印花税-营业账簿可否申请退税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19-12-12
回复时间: 2019-12-18
发布时间: 2019-12-18
留言内容:
我司为设立于泉州的合伙企业,于2019年10月,以印花税-营业账簿名目缴交了合伙人资本的印花税,经咨询福建税务,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那我司之前已缴印花税可否申请退税,如何申请?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您公司之前已经缴纳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印花税确实是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且属于在规定时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九条 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