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写信人: 杨**
咨询时间: 2019-10-24
回复时间: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19-11-05
留言内容:
领导好! 我是晋江市陈埭镇一家企业,在电力柜台开增值税发票被告知税务局规定需要相对应户号款项支付凭证,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上标题是税务总局的文件,但是我们一个月缴费两次一般是银行代扣或则支付宝缴费不同人去缴费的,因此希望能够取消以缴费凭证去开具发票的规定,让办事更有效率,企业一般都是依法去经营不存在着没缴费而去开增值税发票的,也是企业正常经营。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您标题所列《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是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问题发布的通知公告,如您确实发生购电应税行为,可以要求购买方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