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理解
写信人: 纳**
咨询时间: 2019-10-25
回复时间: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19-11-05
留言内容:
我公司系一家钢铁加工厂,购买的生产设备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从不同厂家购入设备,再组合成一条生产线。各设备单价在50—300万之间,组合后的生产线价值上千万元;第二种,从同一厂家购入不同的组件,各组件单价在100万元以下,但组装成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根据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认为,第一种从不同厂家购入的设备可理解为“单位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准确请明确?对于第二种单独购入的组件能否作为“单位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请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设备、器具,按照贵公司适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