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住房租金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关于住房租金的规定,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那么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购买了期房(还需几年才能交房使用),这种情况住房租金允许扣除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租房协议的终止时间还是购房合同的签定时间或者是期房的交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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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开始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若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选择扣除住房租金,则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