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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地瓜叶、红薯叶、莲子的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地瓜叶、红薯叶、莲子的税率

留言时间:2019-12-2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下在商品流通环节地瓜叶、红薯叶、莲子的税率就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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