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2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技术咨询费,该项咨询费是境外个人平时通过邮件答复境内公司咨询的内容产生的收入,境外个人全程不需要入境。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呢?请问境内公司在支付这项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依据的是哪些法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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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个人所得税上该笔收入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