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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税申报相关

09-29 我要评论

个税申报相关

留言时间:2019-12-2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举个例子:某A公司工资押了2个月,9月工资11月发,10月工资12月发,则12月1日申报的个税工资依据是:

①11月实发的9月份工资;

②12月即将发的10月工资;

③12月上一个月11月工资。

请问:按照法规以上哪个是正确的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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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取得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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