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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之间的借款税务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之间的借款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甲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无偿借款给乙企业在国外的分公司,乙企业在国内还款给甲企业。问题1、甲企业在国内要交税吗?2、如果要交税,要交哪些税内?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甲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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