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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09-29 我要评论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12-2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按:收预收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还是用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有没有统一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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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您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参看以下文件来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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