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费用,戒指,过节费是否要缴交个税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公司组织的全员旅游产生的费用,员工是否需要缴个税?2、公司给满五周年的员工发放戒指一枚,是否需要缴个税?3、公司给入职满十周年的员工给予5000元的旅游费用,员工可凭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个税?4、公司逢年过节给员工发放的过节费,100-500不等 ,此金额是否需要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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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企业组织员工免费旅游、发放的旅游补贴、实物奖励,过节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