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预计毛利率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开发项目中含有1500平方米政府回购的安置房。企业预收安置房房款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该部分房款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计毛利率适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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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所述安置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文件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