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100%持有香港A公司股份,香港A公司持有B公司0.5%的股份(B公司在开曼注册成立,然后在香港上市)。香港A公司将B公司的股份在香港交易所转让出去,那么香港A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在香港或者大陆缴税呢?如要,要多少税率缴纳,如何缴纳?
未来香港A公司向我司分红时,我司需要交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香港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无需在大陆缴纳相关税费。在香港的税收情况,您可联系香港税务部门核实。如香港A公司向贵公司分红,贵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