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房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屋验收有多个维度,比如:1、规划、绿化、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2、质监站:质监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3、建设局:最终验收,审查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对此,房产税法中办理验收手续应参考哪个标准?是按照质监站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还是按照建设局最终验收通过的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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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文件未有验收手续的具体规定,您可以自行按照建设局的相关要求完成验收流程,并从验收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但如您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