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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城市管理局将广告牌经营权转让给我司,印花税税目?

09-29 我要评论

城市管理局将广告牌经营权转让给我司,印花税税目?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城市管理局将三面翻户外广告牌设置经营权有偿出让给我司,请问印花税税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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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若您实质是租用户外广告牌用于广告宣传而签订的合同,则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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