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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09-29 我要评论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7年初购入办公楼,并于同年10月交付使用。我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2017年11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尚未取得不动产要证书及经国家测量机构测量的用地分摊面积,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尚未取得土地证的情况下,可以先自行估计土地面积(平方米),依此面积进行申报。等取得土地证或经国家测量机构测量后,再按实际的面积进行调整。

     2019年经厦门地质勘察院实测每单元的用地分摊面积是108.9。与预测的计税差8.9平米。想咨询,我们更正补缴17年-19年的土地用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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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实际测量数据大于您申报的数据,贵公司需要补缴少缴税款及对应的滞纳金。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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