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乙方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但是在付款的时候,有我方集团公司付款,现在乙方开发票给我集团公司,不以合同签订的名称开具发票。问题:我公司以怎么理由叫乙方开具合同签订的名字开具发票,而且我公司也确实接受了乙方的服务,有无法律依据或者法规条款让乙方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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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票应由实际提供服务方开具给服务接受方。根据您的叙述,乙方为贵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款项,应按规定向贵公司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