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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返利的问题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返利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向一般纳税人B企业购买货物,收到B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B企业按月统计A的购买金额,每月给A一定的返利,汇入A银行账户,A根据收到的返利金额每月按时给B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一:请问A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以什么内容,服务费?推广费?还是其他的什么名义。

问题二:如果A有的商品售价以高于向B的购买的价格销售,有的以等于或低于从B处的进货的价格销售。是否均可以按照税法中”平销返利“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不可以,那按高于从B处购买的价格销售后,收到的返利部分应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三:

一般来说实务中存在两种方法来处理平销返利情况:

(1)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按照惯例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毕竟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了返还收入,所以也可以由商业企业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得冲减销项税额。

这两种方法,分别需要什么手续呢?如果是想用方法(1),是不是得先让A去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B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对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当由B企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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