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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总公司为分公司代垫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总公司为分公司代垫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境内总公司签订,后续这些员工去日本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境内总公司发放,前期在境内总公司培训。现在境内总公司以代垫费的形式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即这些成本将作为日本分公司的成本,请问总公司是否需要作为收入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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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实质上是总公司为本企业受雇员工提供培训,未向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找日本分公司收回培训成本和员工工资成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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