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购买款抵扣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8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政局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设备款抵减增值税仅限首次购买,可是这份发改委的文件没有说首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
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请问以哪个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