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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取得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公立医院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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