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石材简易3%与外购13%能否同时并存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1-12-10
回复时间: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1-12-16
留言内容:
我公司为石板材生产企业,已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主要材料为荒料,矿区大多是没有办法开具发票。目前房地产公司强制要求开具13%石制品专用发票。计划申请方案:第1步,生产工厂自产石制品A 税率3%;第2步 同时外购石制品13% 第3步,向税务申请 开通进项认证勾选平台的13%认证功能,这样税率3%不能抵扣,13%就可以抵扣。问:(1)税率3%与外购13% 同一产品且外观相同(无法区分)能同时并存?(2)如果可以同时开具3%与13% 进项如何区分?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