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寿险公司租入房产装修费进项税额相关咨询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1-12-10
回复时间: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1-12-16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是人寿保险公司,租入房产用于营业使用,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租入房产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比照财税2017年90号文件中关于租入不动产的政策执行全额抵扣?如果可以全额抵扣,抵扣方式是否可以追溯至2021年全年?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对租入不动产进行装修,取得的建筑服务进项税额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