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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在取得抵债资产,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期间,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业在取得抵债资产,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期间,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了客户的抵债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未取得产权证,在此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在此期间,房屋被原客户非法占用,或者带租约出租,对方已一次性收取租金,企业无法获取收益,在此期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否还是企业自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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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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