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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专票抵扣问题

09-29 专票抵扣问题 我要评论

专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上游企业购买电量,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上游企业为我公司开具了销售货物发票(13%)。后期因为上游企业提前承兑汇票,导致需要我司承担利息,我公司承担了该笔利息,对方也向我公司单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外费用名义开具,税率为13%,备注栏写明缘由及金额。请问该笔发票能否正常抵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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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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