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商品房契税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我在2018年4月单身签订合同购买首套商品房(期房)。我2018年6月结婚,配偶婚前名下有一套2013年购买的住房。2020年,开发商通知缴纳契税,鉴于我购买该该商品房时家庭并没有已拥有一套住房,而是结婚后将配偶婚前的住家加起来一共有两套住房,咨询:我应该按照首套房缴纳契税,还是按照第二套房缴纳契税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