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四川某县新建的加油站(以下简称该公司),由两自然人股东出资。该公司两股东于2019年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对外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3170万元,其中公司原负债473万在新股东进入后由公司偿还。
转让股权时,经审计确认该公司资产964万,负债473万,所有者权益(净资产)491万。同期,资产评估确认帐面净资产491万,净资产评估价值1216万(净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因为土地成本553万,评估增值722万)。该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1216万元)远远小于股权转让价款(3170万元)。
请问,两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该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时,该公司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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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