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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司代扣代缴个人劳务费个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劳务费个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收到个人劳务代开增值税发票一张,不含税49504.95,税额495.05,合计50000元,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个人,需要代缴多少?可以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缴纳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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