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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内容该如何填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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