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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不征税收入纳税处理

09-29 不征税收入纳税处理 我要评论

不征税收入纳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受到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请问,企业是不是应该在5年内完成缴税,如果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资产,是不是应该按照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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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其对应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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