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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延期支付费用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期支付费用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销售给客户货物后,已将相关货物开具给客户,但由于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我公司按照未付款的金额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作为价外费用开票给客户。但此时已经没有货物了,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名称一栏填写什么内容?延期支付利息?数量是1?

附件中的税局回答现在是否依然适用于我公司情况?请不要仅列法规条款,明确回答应如何开具发票,谢谢。

附件

延期付款利息的总局回答.pn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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