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主体
留言时间:2020-05-1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四川遂宁市,我公司注册于四川成都市,2020年A公司在成都市购买了写字楼用于设立分公司B,为了减轻写字楼的装修、维护及经营成本, A公司打算与我公司合作,将其剩余的10000平方米写字楼的经营使用权让渡给我公司享有,由我公司按A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装修并配置相关设备后对外出租(所有费用由我公司负责,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全部归我公司所有,合作期内我公司不支付A公司任何费用),合作期满(合作期3年)后,所有装修及设备的所有权全部无偿交给A公司享有,请问:
1、合作期内上述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
2、税收完税凭证上的抬头单位是实际交款的单位还是房产所有权的单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