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与“西部开发”能否叠加使用
留言时间:2020-05-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所得税政策,两个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