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方外派员工工资结算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比如: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A派员工张三到B工作,其工资仍由A支付。A与B每年进行一次费用结算(该费用不仅仅限于张三工资)。请问:(1)B公司支付的费用应该冠于何种名目,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A公司收取该费用以及发放张三工资的账务处理? 我在度娘上看到这种回复:A公司在支付张三的工资时,不入成本费用,而计入往来;B公司计入成本费用,挂往来,年底结算时清往来。是这样吗?那需要A公司开票给B公司不,如果要开,开票名目是什么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