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前期购建活动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考虑前期按一般计税抵扣进项,待进项不足前转为简易计税。根据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不能变更,那么请问,在选择一般计税后是否也是必须36个月后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