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1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是从事典当业务的,属于金融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符合的,典当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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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参考银发〔1996〕119号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鉴于典当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尚须逐步探索。因此,各分行审批典当行,要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业务需求状况出发。做到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为此,对典当行的审批目前暂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先报总行核准后再行批准设立的办法。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