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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当期”的问题

关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当期”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当期”是指“当月”还“当季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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