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当期”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当期”是指“当月”还“当季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