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否抵扣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