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再销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不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6〕108号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