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再销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四川省税务局: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再销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再销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不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6〕108号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