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能否按照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0-07-0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单位向我发放了差旅补贴23000元,不是实报实销,就是按天300元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请问是否符合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12366告诉我,四川没有出台标准,所以差旅费津贴一律征收个税,但我不明白的是,税务总局有这个政策,难道因为四川不作为 没有制定政策,就不让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吗?纳税人的权益不应该被这样损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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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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