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能否按照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四川省税务局: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能否按照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能否按照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留言时间:2020-07-0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单位向我发放了差旅补贴23000元,不是实报实销,就是按天300元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请问是否符合国税函1994 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12366告诉我,四川没有出台标准,所以差旅费津贴一律征收个税,但我不明白的是,税务总局有这个政策,难道因为四川不作为 没有制定政策,就不让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吗?纳税人的权益不应该被这样损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您的留言问题,已于电话联系您但并未接听。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