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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拍卖房产,因时间久远,只有房管局存有买卖房屋合同,税务局当时未开具发票。请问转让时税务局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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