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06-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我司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客户,客户是不是即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