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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作为房屋原值凭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作为房屋原值凭证

留言时间:2020-06-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四条“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房屋原值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7〕38号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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