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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选择简易计税后,原来一般计税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并补税?

选择简易计税后,原来一般计税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并补税?

留言时间:2020-06-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国执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前期购建厂房取得大量进项,前期销售按一般计税进行正常抵扣,待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后,依据规定转为简易征收。转简易后是否需要对原来一般计税时已正常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计补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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