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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紧急重要求助

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紧急重要求助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主营为小微农户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司,每年收到两项财政补贴:

1,第一项是由于我们产品价格定价较低,故政府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补助公司(计算方式为:按照我们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相乘计算),资金用途为业务费用补助;

2,第二项是公司产品风险很大,潜在损失大,即担保贷款回收难的风险损失大,故政府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补助公司(计算方式为:按照我们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相乘计算),资金用途为风险损失弥补。

请问:根据4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及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42377/content.html)里面涉及的案例解读,请给予我公司解答,以便公司做出合理处理,万分重要且紧急,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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